南丹職場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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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知道在南丹上班,公司加班費按基本工資算,合理嗎?
13*******72 2022-08-23 3個回答 145人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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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1 2022-08-23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guī)定的工作任務后,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1、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倍支付勞動者工資;
2、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倍支付勞動者工資;
3、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jié)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倍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guī)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倍、2倍、3倍支付其工資。 -
13*******26 2022-08-23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時,應當以實際發(fā)放的工資作為計算基數。用人單位按月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崗位津貼等都屬于實際發(fā)放的工資,所以加班費計算基數應包括所有這些項目,不能以“基本工資”、“績效工資”或“崗位津貼”單獨一項作為計算基數。而年終獎、工作餐補貼、上下班交通補貼、夏季高溫補貼、冬季取暖補貼等有關勞動保險、職工福利和勞動保護方面的費用則不屬于用人單位每月實際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項目,不能列入加班費計算基數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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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5 2022-08-23計算加班工資時,只以基本工資為基數去計算是不合理的,因為勞動者的加班費計算基數,應當按照法定工作時間內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應得工資確定。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加班費計算基數的,以該約定為準。但雙方同時又約定以本市規(guī)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或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勞動者主張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的,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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